- 2022/7/18 9:32:05
- 类型:原创
- 来源:电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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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都市报报道,日前,苍南警方破获了一起特殊的网络赌博案件。曾某利用境外赌博网站的漏洞,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获利近百万元。
据报道,曾某是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曾经在互联网公司工作过,此后创业失败,便盯上了赌博网站。
曾某介绍,他通过逆向思维想到,赌博网站可以在后台操作赔率,自己当然也可以通过木马程序悄悄控制后台,更改赔率。
接下来曾某联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同伙周某探讨向赌博网站“薅羊毛”的可行性,经过多次尝试后终于成功,一开始还只是自己薅羊毛,后来再次“创业”,购买电脑并招募多名员工开了“分公司”。
周某还研究出一个外挂程序,并基于概率学设置了一个“公式”。外挂软件根据“公式”有规律的投注,最终以押注赢钱或返彩金的方式获利。为了监督员工们的动态,两人还“开发”了远程控制软件以便实时控制两家公司里所有电脑。
每个星期他们都会给持有的 150 多个赌博账户充值供员工操盘使用,通过虚拟币充值赌资。平均每个月,曾某等人能够获利 10 万余元。
此事在网上引发议论。
有人表示,“干得好,黑吃黑,对犯罪分子就该用这种方法,给这些赌博网站一个教训!”也有人表示曾某的行为不可取,“发现违法行为,应该报告警察,赌博网站违法,薅羊毛也是违法,聪明才智用错了地方”。
我们都知道,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曾某等人薅赌博网站的羊毛,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从法律上来讲,他们参与赌博已构成犯罪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他们进行查处。
通过实践案例,对于这种行为,有两种处罚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曾某与周某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通过参与赌博,并为其提供犯罪场所,提供电脑等作案工具,以发放赌资并传授招募人员犯罪方法,每月获利10万元。
此行为破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有社会危害性,符合赌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303条第1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本案曾某与周某不仅要为其自身参与赌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为其招募回来的员工提供赌博便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应认定为诈骗罪
持这种意见是因为曾某与周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通过“对赌”这种虚假的赌博方式,来骗取网站的返利的目的。客观上他们已经掌握了“技术”,进行虚假赌博、隐瞒骗取返利的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曾某与周某等人实施赌博,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实质上其是以此为达到诈骗的目的,故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是,构成盗窃罪。
这种观点认为,曾某等人利用漏洞薅羊毛,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盗窃赌博网站财物,构成盗窃罪,并且是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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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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