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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申请注册“弹幕”为商标,却被无情驳回
  • 2019/12/28 20:25:21
  • 类型:原创
  • 来源:电脑报
  • 报纸编辑:电脑报
  • 作者:
【电脑报在线】一个企业或者产品,总有些标志性的东西让人印象深刻。例如说到QQ,就会想起企鹅、腾讯;一说到弹幕,不少人首先想起的则是B站。

一个企业或者产品,总有些标志性的东西让人印象深刻。例如说到QQ,就会想起企鹅、腾讯;一说到弹幕,不少人首先想起的则是B站。

最近,哔哩哔哩(简称B站)还公布了年度弹幕数据,“AWSL”以3296443次发送成为2019年B站年度弹幕。开启弹幕已经成为当前很多年轻人看剧时的习惯,甚至有的人看剧看综艺时,眼睛盯着的并不是字幕而是弹幕,“弹幕护体”也成为B站经常见的“梗”。



或许有网友要问,“弹幕”是网民逆天创造力的体现,但是“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商标吗?

就在昨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发布消息,北京知产法院在近期就审理了“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

据了解,2017年9月4日,B站所属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



然而,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公司不服该决定,再次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被无情驳回。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指网络视频中屏幕上所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据了解,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那么商标的显著特征该怎么理解呢?


具体来说,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就拿本案来说,观众在看到“弹幕”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观看视频时屏幕上实时呈现的字幕本身,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对于此事,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 评论道:

“作为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将传播热度高、吸引眼球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是商业选择的结果,但是,纵然奇思妙想层出不穷,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亘古不变,正所谓“商标千万条,合法第一条”。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谨慎和理性,避免“洪荒之力”付诸东流。”




B站已经不止一次在商标注册上出现不顺了。


其早在2017年8月31日就提交了旗下小电视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同样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驳回。主要原因是由于该小电视商标与五年前日本公司niconico的商标存在相似性。





因为晚了一步,B站不得不将双框小电视升级为蓝色单框小电视。吃一堑长一智,B站这次把单框小电视的商标也申请了。




之后,哔哩哔哩提出了驳回复审,但是商评委仍认为理应当被驳回,最后哔哩哔哩起诉了商评委,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此外,在今年年初,有媒体发现A站分公司北京赛瑞思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哔哩哔哩”为成人用品。更惨的是,B站的申诉请求还驳回了。

以上这两起案件,也算给了B站惨痛的教训,商标注册要趁早,尤其是大品牌,如果不提前注册商标,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到时候想要维权,就会比较麻烦。不过对于此次B站申请注册“弹幕”为商标的行为,不少网友发出了批判的声音,那么你是怎么看的呢?

本文出自2019-12-23出版的《电脑报》2019年第49期 A.新闻周刊
(网站编辑:shix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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