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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IT企业收集用户信息应自律
  • 2013-10-27 13:56:59
  • 类型:原创
  • 来源:电脑报
  • 报纸编辑:黄旭
  • 作者:
【电脑报在线】正在修改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中,已经加入了“隐私权”相关条款。当然,相比产业发展的速度,相关法律客观上的确存在滞后,但这并不能成为企业钻空子,从而不尊重消费者权益的理由。
   
   企业保护意愿不够强
——反病毒专家、金山公司信息安全技术工程师李铁军


   企业在收集了用户个人信息之后,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意愿不够强,也是关键的原因之一。
   对很多企业来讲,只要企业的正常业务能够进行就可以了,至于用户的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是用户,对企业的损失并没有那么大,所以像个人信息泄露的事情才时有发生。而且相关企业针对这方面的改进也做得明显不够。
   比如酒店开房信息泄露,这个事其实出现得比较早,通过微博我们知道这件事其实8月份就已经出来了。如果这之前企业能够更有担当,完全可以在之前就将此事解决。


某些企业热衷倒卖用户信息
——绿盟科技研究院安全研究部高级研究员于旸


   目前也有很多案例表明,的确存在互联网公司员工主动泄密以获得非法报酬的情形。而从事后追惩看,大多数只针对个别员工,并没有针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追惩,达不到实质性的惩处效果。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敢于靠挖掘用户信息谋利,与相应法制的不健全有关。据悉,对于网络服务、电子产品用户的个人隐私,尚无专门的法律给予明确的定义,也没有严格的规范来约束企业对于用户个人敏感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并不热衷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反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倒卖用户个人信息是一笔“划算的生意”。建议可以加强对企业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从而迫使企业加强对个人用户信息的保护。
   与此同时,有关什么是个人隐私的争议也越来越大,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产品时的位置信息、浏览习惯、购物倾向等究竟算不算个人隐私,还真不好说。仅凭这些数据资料被侵犯,并不能以“泄露隐私”为由提起诉讼,现在有关诉讼都要以“泄露隐私”产生了财产损失、商誉损失等量化伤害为基础。
本文出自2013-10-28出版的《电脑报》2013年第42期 A.新闻周刊
(网站编辑:pcw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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